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53 生成日期: 2024-01-01
文       号: 关键字: 人员,成员,管理,集体经济,村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玉碗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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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党在农村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平川区水泉镇玉碗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平川区水泉镇玉碗泉村

第三条 本社是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社员(成员或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社员(成员或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属于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成员或股东)以其股权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第七条 本社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为2019年    6月30日24时00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社成员资格

1.户籍在本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世居农业户及其衍生人口;

2.二轮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调整)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户口;

3.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毕业或服役后未在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就业的人员;

4.户籍在本村的婚嫁女、入赘婿,未在居住地取得成员资格的人员(仅在一方认定成员资格),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口;

5.符合我国政策性移民到本村落户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6.原户籍在村的服刑、劳教人员;

7.原本村迁出的婚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本村的农业户籍人员;

8.本村成员依法收养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9.户籍在本村内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户口迁入的未成年子女;

10.原户籍在本村内的“农转非”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

11.其他符合规定,户籍在本村,享有村集体权利、履行村集体义务的人员;

12.特殊情形,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由到会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认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已死亡人员;

2.户口已迁入设区的市,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3.户口已从本村迁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并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且享受财政供养,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人员;
     4.回村养老,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

 5.因上学、经商、投亲靠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无关联人员;

6.未取得户籍的超生违反计划生育人员;

7.经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不同意界定为成员的人员;

8.其他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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