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50 生成日期: 2024-11-01
文       号: 关键字: 秸秆,焚烧,农作物,工作,相关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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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白银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均属于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各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四、各村对本辖区内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值班值守,广泛开展宣教,强化巡查检查。因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农作物秸秆焚烧产生严重后果的,镇纪委将严格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镇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派出所等相关站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巡查工作,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焚烧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六、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和第119条规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起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妨碍和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热线电话:0943-6721403。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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