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149 | 生成日期: | 2025-02-13 |
文 号: | 关键字: | 卫生,保健,托幼,儿童,机构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医疗卫生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平川区托幼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平川区托幼卫生保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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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川区托幼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平川区托幼卫生保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 知 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部妇社发〔2012〕35号)、《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甘卫妇幼发〔2014〕35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现将《平川区托幼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平川区托幼卫生保健评估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认真落实。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印发 平川区托幼卫生保健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实施预防为主的原则,将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确保儿童健康成长,并为集体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重点在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减少常见病发生率,避免意外伤害,培养儿童健康习惯,确保其身心健康。必须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幼儿健康发展,有效开展各项卫生保健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川区托育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结合平川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川区内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包括公立、普惠托幼及托育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确保儿童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条 托幼机构应按照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视力听力筛查、心理行为评估等。 第五条 托幼机构应建立儿童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儿童健康状况、预防接种、疾病治疗、过敏史及家庭遗传病史等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托幼机构应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牙齿等方面的检查,发现疾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与家长进行充分沟通。 第七条 托幼机构应加强膳食管理,确保儿童膳食营养均衡,符合儿童生长发育需要。膳食计划应由专业营养师制定,并定期评估和调整。同时,应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烹饪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 托幼机构应建立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定期消毒环境和设施、及时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疫情等。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定期开展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卫生保健意识。教育内容应包括个人卫生习惯、疾病预防、营养膳食等方面。 第三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和设施,包括清洁的饮用水、卫生的厕所、安全的活动场地等。同时,应加强对环境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定期对环境和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预防疾病传播。清洁和消毒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遵循相关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和药品,如体温计、血压计、急救箱等,以应对儿童常见疾病和意外伤害。同时,应定期对设备和药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卫生保健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培训内容应包括儿童生长发育、疾病预防、营养膳食、急救技能等方面。 第十五条 卫生保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儿童健康检查、疾病预防、膳食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同时,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建立卫生保健人员考核机制,对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平川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保健制度建立情况、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情况、儿童健康检查情况、膳食管理情况、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托幼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平川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平川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评估细则 为提升平川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水平,确保儿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特此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评估内容 1. 卫生保健管理 托幼机构需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管理体系,涵盖工作责任制、计划、记录及报告制度等;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日常保健工作,并具备必要的知识与技能;定期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增强教职工和家长的保健意识与能力。 2.环境与设施 机构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活动空间和设施,如教室、寝室、食堂、卫生间等,并保持定期清洁与消毒;确保有适宜的通风、采光、温湿度控制,以维护室内空气质量;餐饮设施和用品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餐具、厨具、食品储存设备等,并定期清洁消毒。 3.健康检查与监测 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建立儿童健康档案,记录健康状况、过敏史、疫苗接种等信息,便于实施针对性保健;对传染病进行监测和报告,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立即隔离、消毒并及时上报。 4.饮食管理 制定合理的膳食计划,根据儿童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提供均衡营养、适宜口味的饮食;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分发等环节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与卫生,定期抽样检测食品,确保质量达标。 5.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强化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饮食卫生管理,提升儿童免疫力;设立隔离措施,对疑似或确诊传染病儿童进行隔离,防止疾病扩散;定期对环境进行消毒,消灭病菌和病毒,保障环境卫生。 6.安全与应急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涵盖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升教职工和儿童的应急反应与自救能力;配备急救药品和设备,并确保其有效性,以便紧急救治。 二、评估方式 区妇幼保健站对辖区内取得办园(托)资格的托幼机构参照《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考核标准》,制定辖区卫生保健质控评估标准,负责每年开展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评估工作;评估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访谈等手段,全面掌握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状况,评估内容见附件1. 评估成绩划分为四个档次: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根据分数来判定。评估结果将作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改进和提升的依据,对存在问题的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效果,评估后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对评估不合格要求加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核,确保所有托幼机构达到卫生保健标准。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以增强公众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通过这些措施,平川区卫生健康局致力于保障儿童健康,提升全区托幼机构的整体卫生保健水平。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细则由平川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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