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020 生成日期: 2025-01-17
文       号: 关键字: 煤矿,生产,人员,进行,安全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应急普法|隐瞒下井人数,停产并罚款!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1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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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某煤矿举报案件进行现场核查。到矿后,执法人员直奔某综放工作面作业现场,对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进行逐一排查,发现该综放工作面远距离供电供液硐室铁箱内存放有巷修队马某某、吴某某等5人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定位卡,马某某、吴某某等5人进入某运输顺槽进行巷道维修作业时未携带定位卡;经调取人员定位卡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取证,确认煤矿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进入该综放工作面运输顺槽人数的事实。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该综放工作面生产,排除隐患的现场处理决定。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100万元;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由颁证机关依法暂扣该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02

专家评析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是指提供虚假人员位置监测信息,企图掩盖入井人员超限的。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马某某、吴某某等5人进入某运输顺槽进行巷道维修作业时未携带定位卡,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以上5人未进入某综放工作面运输顺槽作业,符合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的情形,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仍组织生产,应当依据本条对该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承继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做了规定。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处罚的规定被《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承继,内容保持一致,但将“煤矿企业负责人”修改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对象表述更精准。因此,2024年5月1日之后,煤矿企业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本条规定承继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证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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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下列情形中,应判定为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有(  )。


A.图纸作假的

B.提供虚假信息的

C.矿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D.总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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