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8 | 生成日期: | 2024-10-18 |
文 号: | 关键字: | 依法,开采,资源,矿产,公告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创城工作 种田乡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公告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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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田乡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我乡砂石资源的保护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切实保障河道和耕地的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证件到期或证件批准范围与实际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层界不一致的所有非煤矿山、砂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非法开采、非法占用土地的开采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沙石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由纪委监委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拒不执行公告,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由抗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等,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采砂机械设备、车辆、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白银市平川区种田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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