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1-172853 | 生成日期: | 2021-11-22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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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21〕138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平各单位: 《白银市平川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于10月20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白银市平川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6〕9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平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乡镇街道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批、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 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全省水平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二)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两项补贴”制度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等制度有效衔接,努力形成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覆盖。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四)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平川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纳入农村三、四类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一级重度(除听力、语言外)残疾人,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顾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一、二级残疾人中的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顾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七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八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九条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第十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参加工作并享受财政工资待遇的残疾人,在出具未在其工作单位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证明的前提下,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白银市平川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进行审核。 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批。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对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完成审批工作后,乡镇街道负责,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由区民政局汇总后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统筹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所需经费暂由省、区两级财政分级解决。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补贴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开始,区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按月发放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每个月对补贴对象进行复核,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区民政局、残联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对于补贴对象死亡、纳入特困供养、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从情况发生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退出低保范围的,从退出低保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农村残疾人低保类别进行调整的,按照当地补贴标准,从低保调整次月起相应调整其生活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状况发生变化并换发第三代残疾人证后,按照残疾类别及等级,从次月起相应调整期护理补贴标准。 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及时更新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做好补贴对象纸质档案和动态管理记录的整理、归档,切实做到全面、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区残联、民政局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档案接收和补贴申报、发放等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区民政局、区残联各存一份;区残联要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汇总整理“两项补贴”的基础信息数据,定期上报市残联,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两项补贴”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抄送区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残联根据12月份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区财政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每年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发放补贴中查出虚报冒领“两项补贴”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要降低区级财政补助比例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局、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4日印发的《白银市平川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平政发〔2016〕19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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