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1 生成日期: 2022-05-04
文       号: 关键字: 动物,通告,猎捕,禁猎,法律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时        效: 有效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实行禁猎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04 09:46
浏览次数:

平政发〔2022〕37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实行禁猎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区实行禁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全区行政区域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包括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华盛顿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省级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工具和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排铳、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电击、电网、铁笼、弹弓、弩、弓箭、滑膛弓、投掷利器或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麻醉、水淹、网捕、笼捕、陷阱、掏(捡)蛋、机动车追猎、狗撵、鹰捕、隼捕、雕捕、仿声、播放音频或其他方法诱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实施猎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义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是全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的,将予以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

七、有效期

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同时废止2008年10月28日发布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全面实行禁猎的通告》。

举报电话:0943-6622611或110。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