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1 | 生成日期: | 2022-05-04 |
文 号: | 关键字: | 动物,通告,猎捕,禁猎,法律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实行禁猎的通告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0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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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22〕37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实行禁猎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区实行禁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全区行政区域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包括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华盛顿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省级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工具和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排铳、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电击、电网、铁笼、弹弓、弩、弓箭、滑膛弓、投掷利器或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麻醉、水淹、网捕、笼捕、陷阱、掏(捡)蛋、机动车追猎、狗撵、鹰捕、隼捕、雕捕、仿声、播放音频或其他方法诱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实施猎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义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是全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的,将予以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 七、有效期 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同时废止2008年10月28日发布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全面实行禁猎的通告》。 举报电话:0943-6622611或110。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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