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02 | 生成日期: | 2024-02-07 |
文 号: | 关键字: | 记账,代理,会计,机构,信用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0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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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财发〔2024〕17 号
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 分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的通知
平川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财会〔2023〕1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 2024年2月5日
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水平,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诚实守信,进一步推进平川区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会计执业行为,营造诚信会计氛围,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诚信甘肃”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将参与征信活动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守信、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后录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信用激励促进全区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条 区财政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平川区税务局负责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及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采集、整理、使用、审核和上报。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征信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依照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保护个人及企业隐私。
第二章 守信失信行为 第五条 守信行为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活动以及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年度备案等事务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 第六条 守信行为包括: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依法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三)代理企业征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税务资料; (四)依法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五)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根据“先照后证”行政审批要求,及时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六)根据区财政局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通知,及时进行年检备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八)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从业须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按时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须成绩合格。 第七条 失信行为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活动以及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年度备案等事务中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失信行为包括: (一)代理记账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存在自然人失信行为。 (二)代理记账机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失信行为: 1.在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告以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提供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不真实以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收费不合理; 3.没有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未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机构年度备案并拒绝整改; 6.专职从业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虚假,未按时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或成绩不合格。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及提报 第九条 信用信息分别由下列部门提报: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报在营业执照办理及年审过程中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 (二)区财政局负责提报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及备案过程中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 (三)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后提报会计信息质量等专业方面征信对象失信信息; (四)区财政局负责将征信对象失信信息提报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社会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系统信息数据库,并与区征信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区财政局汇总提报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处理结果意见书反馈至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将意见书告知当事人并将拒不整改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录入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守信失信信息数据进行维护和提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征信管理对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百分制,由区财政局依据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两项考核得分情况,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专业评价原始分为100分,社会评价按照社会信用档案加减分值计算,两项分值累加为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征信管理对象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 (一)诚信模范级别(A+):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100分以上的; (二)诚信级别(A):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90-100分; (三)较诚信级别(B):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85-89分的; (四)诚信警示级别(C):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80-84分的; (五)不诚信级别(D):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80分以下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收集及使用 第十七条 征信对象信用信息来源: (一)区财政局在职能范围内收集的征信对象信用信息;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征信信息; (三)法院、检察院司法文书;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处罚文书; (五)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结论; (六)行业协会监管信息及社会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征信对象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年度综合得分情况,在年终核定信用等级,并将征信对象信用信息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征信对象信用评价的有效时限: 征信对象信用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对拥有A+或A信用等级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区财政局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区财政局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对负责人约谈等形式,督促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区财政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将其信用等级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公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区财政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执业资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征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推进调度、督查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覆盖的其它事项,依照《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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