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02 生成日期: 2024-02-07
文       号: 关键字: 记账,代理,会计,机构,信用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时        效: 有效
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0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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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财发〔202417

 

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

分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的通知

 

平川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财会〔2023〕1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

                          202425

 

 

 

 

 

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水平,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诚实守信,进一步推进平川区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会计执业行为,营造诚信会计氛围,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诚信甘肃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将参与征信活动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守信、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后录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信用激励促进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条  财政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平川区税务局负责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及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采集、整理、使用、审核和上报。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征信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和委、政府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依照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保护个人及企业隐私。

 

第二章  守信失信行为

第五条  守信行为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活动以及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年度备案等事务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

第六条  守信行为包括: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依法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三)代理企业征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税务资料;

(四)依法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五)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根据“先照后证”行政审批要求,及时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六)根据区财政局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通知,及时进行年检备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八)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从业须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按时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须成绩合格。

第七条  失信行为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活动以及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年度备案等事务中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失信行为包括:

(一)代理记账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存在自然人失信行为。

(二)代理记账机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失信行为:

1.在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告以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提供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不真实以及代理征税申报等业务收费不合理;

3.没有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未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机构年度备案并拒绝整改

6.专职从业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虚假,未按时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或成绩不合格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及提报

第九条  信用信息分别由下列部门提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报在营业执照办理及年审过程中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

(二)区财政局负责提报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及备案过程中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

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后提报会计信息质量等专业方面征信对象失信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将征信对象失信信息提报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社会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系统信息数据库,并与征信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财政局汇总提报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处理结果意见书反馈至财政局;

(二)财政局将意见书告知当事人将拒不整改的征信对象失信信息录入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守信失信信息数据进行维护和提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征信管理对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百分制,由区财政局依据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两项考核得分情况,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专业评价原始分为100分,社会评价按照社会信用档案加减分值计算,两项分值累加为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征信管理对象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

(一)诚信模范级别(A+):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100分以上的;

(二)诚信级别(A):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90-100分;

(三)较诚信级别(B):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85-89分

(四)诚信警示级别(C):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80-84分

(五)不诚信级别(D):年内考核综合计分在80分以下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集及使用

第十七条  征信对象信用信息来源:

(一)区财政局在职能范围内收集的征信对象信用信息;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征信信息;

(三)法院、检察院司法文书;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处罚文书;

(五)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结论;

行业协会监管信息及社会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征信对象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年度综合得分情况,在年终核定信用等级,并将征信对象信用信息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征信对象信用评价的有效时限:

征信对象信用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对拥有A+A信用等级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区财政局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区财政局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负责人约谈等形式,督促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区财政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将其信用等级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公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区财政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执业资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征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推进调度、督查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覆盖的其它事项,《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专业评价指标表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扣分

得分

一、基础条件20分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3



2.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地址是否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以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保记录为准)

·否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业务负责人是否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备案。

5



(三)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以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保记录为准)

·否

1.专职从业人员应当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每发现1例无效劳动合同的扣1分。

3



2.代理记账专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应当整理归档。

2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否

1.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



2.承接业务操作流程和会计资料交接流程。

1



3.记账业务规范。

1



4.质量控制(稽核制度)。

1



5.档案管理。

1



二、代理信息40分

(一)报备管理


1.年度报备信息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与实际相符。

2



2.年度报备信息中,委托单位户数与实际相符。

2



3.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3



(二)签订委托合同(承接后1个月内)


1.签订书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未签订合同户数占全部委托总数的比例,按1%扣1分、按2%扣2分……扣完15分为止。(截止评价日,实际委托记账单位   家,签订合同   家)。         

15



2.委托代理记账签订合同装订成册。


2-1.装订成册;

1



2-2.委托合同手册需打印目录;

1



2-3.委托合同手册需打印序号。

1



(三)实名登记信息(1个月内)


1.实名登记信息报送情况:不合格信息户数(未报送或报送不准确不完整的)占全部委托单位总数的比例,按1%扣1分、按2%扣2分……扣完15分为止。(截止评价日,实际委托记账单位   家,实名报送   家,有  家超过30日未实名报送)。

15



三、会计信息质量40分

(一)资料传递


委托单位资料传递应当有交接记录,资料签收手续应当齐全规范。

3



(二)会计核算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审核,发现未审核的原始凭证入账的,每处扣0.5分。

5



2-1.规范填制记账凭证,无摘要或摘要表述不清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8



2-2.准确使用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3.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金额应当一致,每发现一处不一致的扣1分;

2-4.记账凭证应当附原始凭证附件的(除结转凭证外),未附原始凭证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三)财务报告


1.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是否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数据与账簿的数据应当一致,每发现一处不符的扣1分。

10



2.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有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每缺一项扣1分。

3.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委托单位涉税事项时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和正确地进行申报。

(四)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按月(季)装订,每发现1户未装订的扣1分。

4



2.会计凭证封面主要内容应完整填写,每缺一处扣0.5分。

2



3.会计账簿资料及时保存,每发现1户未保存的扣1分。

4



4.会计档案需开列移交清册,无移交清册的扣2分

2



5.会计档案移交应有移交双方签名,无交接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扣2分。

2



得 分 合 计

100



评价人:                                  机构负责人:


平川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社会评价指标表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项目

评价内容

加分

得分

奖励

项目

在财政组织的代理业务、执业资格、证书办理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结果优秀

+5—+10分


受到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部门的各项表彰奖励

+5分


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从业的书面承诺真实有效,按时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成绩合格。

+5分


专职从业人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名初级会计师加1分,1名中级会计师加2分,1名高级会计师加3分,最高加10分。

+1+10分


类别

评价内容

减分


惩戒

项目

在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代理征税申报等会计业务等方面弄虚作假、违规违纪

-5—-10分


机构内专职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泄露工作机密谋取个人利益

-5—-10分


未取得营业执照

-20分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20分


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按时进行年度备案

-5分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专职从业人员变动、办公地更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变更没有按时报备变更登记的。

每发生一次-5分


会计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5分


没有建立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并上墙公示的。

-5—-10分


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从业的书面承诺虚假,未按时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

-5—-10分


得 分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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