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2-172853 | 生成日期: | 2022-09-10 |
文 号: | 平政办发〔2022〕100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川区关于到户产业扶持入股资金协议到期后进一步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9-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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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2〕100 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川区关于到户产业扶持入股资金协议到期后进一步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 《平川区关于到户产业扶持入股资金协议到期后进一步使用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平川区关于到户产业扶持入股资金协议到期后进一步使用指导意见 根据近期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我区现针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到户产业扶持入股资金协议到期后进一步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前期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2020年,为切实加强产业扶贫到户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平川区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措施和带贫减贫机制促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对产业到户入股配股资金,严格按照“明确权属、股权到户、逐步规范”的原则,将入股资金所有权明确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由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区财政,原区扶贫办完善《白银市平川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保障脱贫期间及脱贫攻坚完成后贫困户的利益,完善了入股分红补充协议并落实到户,签订了入股分红三方协议、印发产业到户资金入股告知书并落实到户,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安全有效。 资金落实情况:平川区到户入股配股资金为3325.9219万元。2018年10月入股白银市平川区惠隆德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274户3107.0529万元;入股合作社2家,白银裕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59户107.859万元;白银市平川区裕富顺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57户111.01万元。2019年、2020按照入股资金8%比例各分红一次,分红资金532.14万元;2021年11月份将继续按照入股资金8%比例分红资金266.07万元。 由于3年合同协议到期,依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产业帮扶力度持续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的通知》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措施和带贫减贫机制促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到户产业扶持入股资金“所有权到户”原则不变,充分尊重脱贫群众意愿,继续管好用好到户产业入股资金,进一步发挥好入股资金在促进脱贫群众中的增收作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变。我区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到户产业扶持入股资金监管机制,按照“风险共同、利益均沾”的市场机制,通过省、市、区行业部门深入入股企业及合作社进行经营管理状况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调研和广泛征求农户意愿后,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是将继续签订《入股分红协议》,时间为3年; 二是分红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6%; 三是继续由原来的三家经营主体带动入股分红。 四是农业农村局将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后期监管的工作。 附件:白银市平川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协议 附件 白银市平川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协议 甲方(公司或合作社): 乙方(脱贫户):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脱贫户产业发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提升脱贫户自身发展动力,促进脱贫户增收脱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甘肃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保底分红、互利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将本户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元入股到甲方(股权属乙方所有),用于种养等产业发展。 第二条 入股期限(3年):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 第三条 乙方不实际参与甲方的具体经营管理,不得无故干预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甲方严格按照入股资金的使用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台账资料,确保入股资金全部用于种养等产业、与农业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资料购置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甲方不得将乙方入股的股金作为经营收入进行分红,严格按“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的政策给乙方分红,每年按入股资金的6%保底分红,切实保障乙方收益。分红资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到乙方所在的村委会,再由村委会支付到乙方一卡通账户。乙方在享受入股分红资金的同时,应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主动承担村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自己所持股份对内、对外转让或赠予。 第七条 甲方应主动、定期向乙方提供经营主体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并接受乙方的监督。但涉及甲方经营的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外。 第八条 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用工、流转土地、收购农产品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帮助乙方发展生产,进行技术培训,与乙方建立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 第九条 甲方应当购买农业及相关商业保险,在提高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的同时,确保乙方入股资金安全和股权收益。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不履行协议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乡镇、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协议期内,如甲方因重大自然灾害、经营不善和其他市场原因造成破产或解散,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当优先结清乙方的本金和分红,优先保障乙方的权益。 第十三条 协议期满后,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市场机制,甲方在结清乙方分红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约,乙方不愿意继续入股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回购股份。 第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调解或起诉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所在乡镇、村委会各备案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主任签字: (盖章) (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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