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54 | 生成日期: | 2024-08-05 |
文 号: | 平政办发〔2024〕61号 | 关键字: | 处理,畜禽,病死,无害化,工作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平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8-05 17:00
浏览次数:
|
||||||||||||||||||||||||||||||||||||||||||||||||||||||||||||||||||||||||||||||||||||||||||||||||||||||||||||||||||||||||||||||||||||||||||||||||||||||||||||||||||||||||||||||||||||||||||||||||||||||||||||||||||||||||||||||||
|
||||||||||||||||||||||||||||||||||||||||||||||||||||||||||||||||||||||||||||||||||||||||||||||||||||||||||||||||||||||||||||||||||||||||||||||||||||||||||||||||||||||||||||||||||||||||||||||||||||||||||||||||||||||||||||||||
平政办发〔2024〕61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平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平川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白银市平川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能力,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白银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贴、保险联动、全面覆盖、集中处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第三方机构以区域为中心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由传统的深埋消毒方式向集中高温、干法、酸解等先进工艺转变,努力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鼓励引导第三方机构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合理规划布局各乡镇收集暂存点建设,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全面协调推进病死畜禽和病害畜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和第三方无害化处理机构的监管机制。第三方处理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收集、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三)坚持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用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 (四)坚持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专用通道,并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收集地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场)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符合规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完善集中处理体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要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处理能力应高于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量;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场区建设要符合《甘肃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区必须设置病死畜禽运输通道和工作人员出入净化通道(设立净道和污道两条通道),污水处理要符合生态环境部门验收达标,生产运行区域安装全程全覆盖监控,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值班室内安装全程监控视频,确保监管人员不进生产现场视频监督。生产运行区域配套专用实验室,确保生产正常运行能够开展动物疫病病源学监测工作。 (二)优化站点布局覆盖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对接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业公司,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针对养殖分布情况进行科学布点,共同加力推进收集暂存站点建设(暂存点要封闭独立,有防渗、防漏、防鼠措施,易于清洗消毒,配套冷藏冷冻设施,设置显著警示标识)。扩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覆盖范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覆盖范围内的病死畜禽全部交由有资质的病死畜禽专业处理场(因无害化处理场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大型养殖场具有自己处理中心的及投保人不愿意采用集中处理方式的除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覆盖不到的暂时继续采用深埋等传统无害化处理方式,深埋时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并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市域内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街道社区)负责组织收集并交给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或暂存站点。 (三)依法依规开展处理规程。集中处理中心在收储运送病死畜禽过程中,必需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车辆,严防动物疫病的传播。清运病死畜禽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证件,手续齐全,做到持证上岗,做好个人卫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人体安康和生产、交通安全。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应能够保证7个乡镇临时设立暂存点正常运转,配备能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并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运输车辆车厢要求密闭、防水、防渗、防腐蚀。病死畜禽集中处理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做到专人治理,标准操作,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储体系正常运转。无害化处理中心(场)要加强集中处理中心从业人员管理,妥当保管所收集的病死畜禽,收集数量、重量应和储存、无害化处理数量、重量相符,不得有销售、转让、抛弃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如有发生将承受有关法律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同时集中处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登记、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台账。 四、工作流程 (一)集中处理(跨区域集中处理)工作流程 1.签订委托协议。病死畜禽集中处理中心与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隔离场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2.现场核查确认。养殖场(户)畜禽死亡后,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两人到场)现场查看,了解死亡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影像资料,随即通知病死畜禽集中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场,与养殖场(户)三方现场签字确认畜禽死亡数量,及时开展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处理工作。 3.收集交接登记。无害化处理中心在病死畜禽收集、贮存、转运、处理等过程中,必须经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要全程监管,并填写《病死畜禽跨区域集中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病死畜禽跨区域集中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附件2、附件3),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留存有关表格材料、影像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 4.转运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暂存点转运集中处理中心(跨区域集中处理中心),应提前1个小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中心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核实并反馈病死畜禽集中处理接收数量。 5.档案收集汇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完成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原始表1份(提供的原始表必须有乡镇畜牧兽医站两人签字盖章、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签字盖章、无害化处理中心所在地畜牧部门签字盖章),其余表格资料由无害化处理中心、委托方、受委托方、乡镇畜牧兽医站留存。乡镇畜牧兽医站每月25日将本乡镇当月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区畜牧中心,区畜牧中心核实汇总后逐级上报。 (二)养殖场(户)自行处理工作流程 1.核查确认处理。养殖场(户)畜禽死亡后通知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委派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处理,核对死亡数量,留存影像资料,现场由养殖户、乡镇畜牧站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填写《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4),留存影像资料。 2.档案收集汇总。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每月25日将本乡镇当月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区畜牧中心,并提供原始表格(附件4、附件5)一份(提供的原始表必须由两名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区畜牧中心核实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病死畜禽保处联动工作流程 畜牧部门积极对接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中心,逐步建立高效衔接、相互促进的无害化处理保处联动机制,降低养殖场(户)疫病损失,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无害化处理和农业保险联动效应。保险公司接到养殖场(户)报案后,要联合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或暂存站点负责人员对病死畜禽进行核验,并按照要求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处联动”核验单》,经四方签字确认后,保险公司应以相关核验单证为处理资料或证明,立即开展理赔工作。病死畜禽由无害化处理场(中心)负责转运到处理中心或暂存站点,转运过程中发生的疫情感染风险,由无害化处理场(中心)负责。 五、补贴标准 目前,农业农村部的补贴标准中,只将病死猪纳入补贴范围,其他畜禽未纳入补贴范围(病死猪30公斤以上的予以补助,30公斤以下的不予补助,由集中处理中心、养殖场(户)无条件收集、处理)。补贴畜禽种类、补贴标准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区有关标准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及病害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政府主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确保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二)强化技术指导。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加强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处理技术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技术指导,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建立完善收集、暂存、处理等利益连结机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高效运转。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监管,落实病死畜禽出场、收集、暂存、转运、入场、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管,完善各项工作记录。 (三)强化责任落实。为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运行,压实扛牢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的防疫、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等环节进行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对病死畜禽进行高效转运、无害化处理。要采取派驻官方兽医等方式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各类台账资料,在病死畜禽进出库及高温高压无害化处理各环节中要有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确保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病死畜禽全部规范处理。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辆,要安装GPS定位系统,不得在转运途中开箱、卸载、装运病死畜禽,监管人员要通过监控视频随时掌握车辆运行轨迹。要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和加工、屠宰、买卖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处罚,禁止运输、贮藏未经辖区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切实保障全市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为提高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意识,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媒体、官方微信(抖音)号、宣传手册及“明白纸”等各类载体,向养殖场(户)解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支持政策,宣传宰杀、食用、出售、转运、丢弃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危害,切实提高养殖场(户)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意识。引导养殖场(户)按照病死畜禽“五不准”处理规定将病死畜禽交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办理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生物安全认识和守法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肉类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附件:1.平川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 2.《病死畜禽跨区域集中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 3.《病死畜禽跨区域集中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 4.《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5.《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处联动”核验单
附件1
白银市平川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建设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芦 慧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振华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张 涛 区科技局局长 闫小东 区工信局局长 贺更弘 区财政局局长 李炳国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彦山 区水务局局长 王 元 区审计局局长 宋 清 区林草局局长 张建军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 举 区营商环境局局长 张宏仁 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副局长 赵德智 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局长 武德义 区经合局副局长 吴海勋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万生琰 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李守国 区供电公司经理 周 波 区电信公司经理 刘 伟 种田乡乡长 黄克非 复兴乡乡长 王兴威 宝积镇镇长 魏小武 水泉镇镇长 李生鑫 共和镇镇长 王 宁 王家山镇镇长 刘文欣 黄峤镇镇长 张兆龙 长征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宏微 红会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顾庆娟 兴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占宝 电力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吴海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病死畜禽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
死亡动物收集暂存地: 县(区) 乡(镇) 村 收集暂存点(养殖场): 委托无害化处理场: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备注:本单一式四联,分别留存委托方属地、接运人员、受委托方所在地和无害化处理场备查。 附件3
病死畜禽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
备注:本单一式三联,分别留存无害化处理场、委托方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附件4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养殖场(小区)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留存,一份交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附影像资料),一份由养殖场(小区)留存。
乡(镇)畜牧兽医站(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县级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上报市级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6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处联动”核验单
备注:本单一式四联,分别留存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无害化处理场(中心)、保险公司和养殖场(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