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3 | 生成日期: | 2024-03-13 |
文 号: | 关键字: | 消防法,工作,建设,机构,修正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平川区区长来进明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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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一、《消防法》修正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修正《消防法》本质上是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顺应国家机构职能改革的一个微观细节表现,也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的重要举措。 二、《消防法》修正的特点和亮点 修改《消防法》的关键,是巩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成果。即将原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放管服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标准进行办理,此次修正《消防法》解决了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后的消防执法主体问题,理顺了工作机制。 此次修正可以看出我国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决心非常坚定,随着新《消防法》深入贯彻实施和各执法主体的协调努力,会明显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状况和营商环境。 三、《消防法》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称谓的调整 原《消防法》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公安消防队”变成了现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由此可以看出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二)关于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的规定 原《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是除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其他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对该工程进行事先审核,而是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原规定主要是由于公安机关相关技术人力资源不足,目的是为了把有限的人力解放出来,用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审核和监管。但是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火灾事故频发,以及在原有的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阻碍,导致政府必须加强消防工作的监管,而且要做到对设计消防相关的建设工程实施全方位的审查和监管。 修订后的《消防法》根据现实问题,提出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这是对我国消防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和重视,需要重大的变革勇气和魄力,也对政府部门未来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三)关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 原《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必须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主要是为了确保重大工程的消防安全;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终负责。 此条规定的主要的变化是机构职能的转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技术方面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不变,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梳理了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使得各部门分工更加合理清晰。 (四)关于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原《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修订后规定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此条规定的主要变化是将原消防法中事后抽查的处理,提前到事先的审查监管,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监管力度,保证消防安全,也是根据目前火灾事故频发作出的积极应对。 (五)关于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规定。 原《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此条规定的变化就为了防止存在事后监管的问题,造成消防安全重大隐患。 (六)关于授权相关部门制定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具体办法的规定。 原《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修订后规定是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此条规定的主要变化也是职能主体的变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明确规定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提高了建筑消防安全的水平。 (七)涉及职能机构主体及作用的转变。 原《消防法》的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都做了部分修正: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相关行政处罚工作、部分信息报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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