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106 | 生成日期: | 2023-06-22 |
文 号: | 关键字: | 资源,矿产,部门,矿山,行为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解读《白银市平川区矿山资源整治“雷霆”行动实施方案》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2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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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的背景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全面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保持全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稳定向好。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网格化监管,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在全区迅速开展矿山资源整治“雷霆”行动。 二、《“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 《“雷霆”行动实施方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一)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全面排查辖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重点排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设施用地及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二)健全完善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 2.压实乡镇部门责任,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通过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果断采取措施,严防漏管失控。 3.强化多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要通过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努力推动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与法院、检察、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4.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探索将发现、制止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职责和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 5.加强关闭取缔矿山监管。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决不允许关而未停、停而未拆,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严厉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6.科学合理核定产能、有序释放优质产能。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提升产能、擅自扩大增产保供矿井范围、违规组织“三超”生产作业、将采掘接续失调的矿山列入增产保供名单等行为。 7.严厉打击停产整顿矿山偷采。坚决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改矿山提前生产、生产矿山超核定能力生产等违法行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四)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 8.加强停产停工整改矿山监管。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联系责任人,采取远程监控、巡查抽查等方式对矿山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9.加强矿山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五)强化追责问责和社会监督 10.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 11.公开曝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2023年6月中旬前)。全区在6月中旬前进行全面部署;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6月15日前完成动员部署,积极营造矿山资源整治“雷霆”行动浓厚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3年6月中旬至8月中旬)。各乡镇、各部门全面排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构成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三)巩固提升(2023年8月中旬至12月)。各乡镇、各部门对矿山资源整治“雷霆”行动进行“回头看”,确保盗采现场处置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落实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 结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制止及报告工作,严密监控本辖区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报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以“三变”、改良土地等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对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引起的生态、耕地、草原等造成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恢复治理。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本辖区打击非法勘查、采选矿产资源行为及恢复治理第一责任人、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督促村、社发挥好前哨作用。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是严厉打击非法勘查、采选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暗查暗访,对发现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报告区政府,对发现的各类非法开采矿井(坑口、点)按照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关闭,并函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有证矿山的监管,发现越界开采的矿山,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严格采矿、选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加强对企业污染源排污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对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治理。 水务部门职责: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根据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畅通;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统一发放;依法打击河道内的非法采砂活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已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企业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借河道采砂进行越界开采,一旦发现坚决关闭取缔,并从严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治理。 林草部门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毁林毁草行为;不得为非法开采者办理占用林地、草地手续,对占用林地、草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开采占用林地、草地的行为进行复绿督查和验收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做好“打非治违”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开采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予颁发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职责:严格审查批准购买和使用、运输、储存火工用品,切断火工用品流入非法采矿渠道。及时收缴矿山企业非法持有的火工用品,并依法处理;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不予供给火工用品;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矿点购买使用火工用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处理;对阻碍取缔、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电力部门职责:配合相关执法单位对非法采选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停止供电。 人民检察院职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采(选)矿产资源活动中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对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职责:对相关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涉矿案件,要予以受理,及时作出裁定。 解读关联文件: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矿山资源整治“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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