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公告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 日期:2024-05-17 15:07 | 阅读: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政处罚公告

                      (平)市监罚公告字〔2024〕1号                  

白银恒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0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白银市平川区小川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本局调查确认,白银恒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0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白银市平川区小川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在平川区政府门户网站、平川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平)市监罚告知公告字〔2024〕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局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上述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决定吊销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下,同时公布在平川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ypc.gov.cn/),平川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附件一:吊销公司名单.xls

附件二: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xls
        附件三: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
 

联系人:冯彦鹏  联系电话:18089422115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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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公告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 日期:2024-05-17 15:07 | 阅读: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政处罚公告

                      (平)市监罚公告字〔2024〕1号                  

白银恒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0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白银市平川区小川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本局调查确认,白银恒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0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白银市平川区小川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在平川区政府门户网站、平川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平)市监罚告知公告字〔2024〕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局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上述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决定吊销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下,同时公布在平川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ypc.gov.cn/),平川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附件一:吊销公司名单.xls

附件二: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xls
        附件三: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
 

联系人:冯彦鹏  联系电话:18089422115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