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 日期:2024-04-11 15:02 | 阅读:

〔202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2024年2月8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 2024 年第 1 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4〕80号)批准,同意将平川区宝积镇墩墩滩村和共和镇兄弟村集体农用地 12.6305 公顷(其中耕地 2.8377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 0.7156 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3461 公顷,作为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北与复兴路、恒山公园相接,南与省道308线相接,西为规划建设道路;地块二:平川城区世纪大道、乐雅路、王家山路、陶瓷路、省道308线(世纪大道-广丰路)沿线、高速引线、向阳路街头、兴平南路延伸段、黄峤路;地块三:复兴路以南,省道308线以北,750KV高压廊道西侧;地块四:平川区沁川湖南侧,省道308线北侧;地块五:共和镇兄弟村红会公园东南侧300米处。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和征地面积

共和镇兄弟村集体土地0.7156公顷(均为采矿用地);宝积镇墩墩滩村集体土地13.4047公顷,其中农用地12.4754公顷(耕地7.8180公顷),建设用地0.9293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规定执行。宝积镇墩墩滩村属于Ⅰ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1840元/亩。共和镇兄弟村属于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202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

五、组织实施

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六、公告期限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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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 日期:2024-04-11 15:02 | 阅读:

〔202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2024年2月8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 2024 年第 1 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4〕80号)批准,同意将平川区宝积镇墩墩滩村和共和镇兄弟村集体农用地 12.6305 公顷(其中耕地 2.8377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 0.7156 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3461 公顷,作为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北与复兴路、恒山公园相接,南与省道308线相接,西为规划建设道路;地块二:平川城区世纪大道、乐雅路、王家山路、陶瓷路、省道308线(世纪大道-广丰路)沿线、高速引线、向阳路街头、兴平南路延伸段、黄峤路;地块三:复兴路以南,省道308线以北,750KV高压廊道西侧;地块四:平川区沁川湖南侧,省道308线北侧;地块五:共和镇兄弟村红会公园东南侧300米处。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和征地面积

共和镇兄弟村集体土地0.7156公顷(均为采矿用地);宝积镇墩墩滩村集体土地13.4047公顷,其中农用地12.4754公顷(耕地7.8180公顷),建设用地0.9293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规定执行。宝积镇墩墩滩村属于Ⅰ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1840元/亩。共和镇兄弟村属于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202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

五、组织实施

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六、公告期限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