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 日期:2025-07-23 10:09 | 阅读: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2025〕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2024年6月11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能源“陇电入鲁”配套白银新能源基地平川宝积2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5〕136号)批准,同意将平川区宝积镇黑水村集体农用地0.97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山东能源“陇电入鲁”配套白银新能源基地平川宝积2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荒山,西至沙河及裸土地,南至农路,北至裸土地及农路。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和征地面积

宝积镇黑水村集体土地0.9704公顷(14.5560亩),其中其他草地0.9279公顷(13.9185亩),交通运输用地0.0425公顷(0.637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规定执行。黑水村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1050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

五、组织实施

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六、公告期限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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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 日期:2025-07-23 10:09 | 阅读: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2025〕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2024年6月11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能源“陇电入鲁”配套白银新能源基地平川宝积2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5〕136号)批准,同意将平川区宝积镇黑水村集体农用地0.97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山东能源“陇电入鲁”配套白银新能源基地平川宝积2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荒山,西至沙河及裸土地,南至农路,北至裸土地及农路。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和征地面积

宝积镇黑水村集体土地0.9704公顷(14.5560亩),其中其他草地0.9279公顷(13.9185亩),交通运输用地0.0425公顷(0.637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规定执行。黑水村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1050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

五、组织实施

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六、公告期限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