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日期:2025-11-10 15:27 | 阅读: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2025〕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G341线辘辘坝至白银段公路工程(平川段)建设项目用地已由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G341线辘辘坝至白银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552 号),同意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96.8300公顷(其中耕地264.483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57.0099公顷)、未利用地2.50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8.225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70.5325公顷(其中耕地36.5060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8.2924公顷)、未利用地1.41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3043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83.804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G341线辘辘坝至白银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平川区宝积镇冯园村、窎沟村、大湾村,共和镇毛卜拉村、中和村、兄弟村,黄峤镇马饮水村、双铺村。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和征地面积

1、宝积镇冯园村集体土地32.9942公顷,其中耕地0.6589公顷、园地 0.1448公顷、其他草地 31.60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9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49公顷、其他土地0.01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43公顷、未利用地0.0778公顷。

2、宝积镇窎沟村集体土地29.1733公顷,其中耕地11.8528公顷、园地3.7050公顷、其他草地12.63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85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963公顷、其他土地0.07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36公顷。

3、宝积镇大湾村集体土地7.8701公顷,其中耕地0.0869公顷、园地0.0235公顷、草地7.67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5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95公顷、其他土地0.0047公顷。

4、共和镇毛卜拉村集体土地22.9479公顷,其中耕地11.6231公顷、园地1.0191公顷、林地0.0182公顷、其他草地8.696公顷 、交通运输用地0.598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 0.1694公顷、其他土地0.57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2488公顷。

5、共和镇中和村集体土地19.7023公顷,其中耕地12.75公顷、林地2.1693公顷、其他草地3.29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4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6483公顷、其他土地0.7253公顷、未利用地0.0325公顷。

6、共和镇兄弟村集体土地20.7497公顷,其中耕地16.27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 1.4269公顷、林地0.0117公顷、其他草地1.62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829公顷、其他土地0.2481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22公顷、未利用地0.4475公顷。

7、黄峤镇马饮水村集体土地30.654公顷,其中耕地17.7214公顷、园地0.0077公顷、 其他草地9.0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88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18公顷、其他土地0.79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916公顷、未利用地1.2927公顷。

8、黄峤镇双铺村集体土地33.9445公顷,其中耕地27.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999公顷、园地0.0576公顷、其他草地3.30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1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3389公顷、其他土地0.3454公顷、未利用地0.2494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规定执行。冯园村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1050元/亩。窎沟村、大湾村、毛卜拉村、中和村、兄弟村、马饮水村、双铺村属于Ш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202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

五、组织实施

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依法实施补偿。

六、公告期限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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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 日期:2025-11-10 15:27 | 阅读: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2025〕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G341线辘辘坝至白银段公路工程(平川段)建设项目用地已由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G341线辘辘坝至白银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552 号),同意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96.8300公顷(其中耕地264.483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57.0099公顷)、未利用地2.50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8.225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70.5325公顷(其中耕地36.5060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8.2924公顷)、未利用地1.41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3043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83.804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G341线辘辘坝至白银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平川区宝积镇冯园村、窎沟村、大湾村,共和镇毛卜拉村、中和村、兄弟村,黄峤镇马饮水村、双铺村。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和征地面积

1、宝积镇冯园村集体土地32.9942公顷,其中耕地0.6589公顷、园地 0.1448公顷、其他草地 31.60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9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49公顷、其他土地0.01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43公顷、未利用地0.0778公顷。

2、宝积镇窎沟村集体土地29.1733公顷,其中耕地11.8528公顷、园地3.7050公顷、其他草地12.63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85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963公顷、其他土地0.07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36公顷。

3、宝积镇大湾村集体土地7.8701公顷,其中耕地0.0869公顷、园地0.0235公顷、草地7.67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5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95公顷、其他土地0.0047公顷。

4、共和镇毛卜拉村集体土地22.9479公顷,其中耕地11.6231公顷、园地1.0191公顷、林地0.0182公顷、其他草地8.696公顷 、交通运输用地0.598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 0.1694公顷、其他土地0.57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2488公顷。

5、共和镇中和村集体土地19.7023公顷,其中耕地12.75公顷、林地2.1693公顷、其他草地3.29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4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6483公顷、其他土地0.7253公顷、未利用地0.0325公顷。

6、共和镇兄弟村集体土地20.7497公顷,其中耕地16.27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 1.4269公顷、林地0.0117公顷、其他草地1.62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829公顷、其他土地0.2481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22公顷、未利用地0.4475公顷。

7、黄峤镇马饮水村集体土地30.654公顷,其中耕地17.7214公顷、园地0.0077公顷、 其他草地9.0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88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18公顷、其他土地0.79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916公顷、未利用地1.2927公顷。

8、黄峤镇双铺村集体土地33.9445公顷,其中耕地27.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999公顷、园地0.0576公顷、其他草地3.30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1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3389公顷、其他土地0.3454公顷、未利用地0.2494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规定执行。冯园村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1050元/亩。窎沟村、大湾村、毛卜拉村、中和村、兄弟村、马饮水村、双铺村属于Ш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202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

五、组织实施

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依法实施补偿。

六、公告期限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