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水务局 |日期:2026-07-02 15:59 | 阅读:
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水罚字〔2026〕1号
甘肃融轩电力有限公司:
经依法立案调查,你单位2026年4月14日-4月15日在平川区水泉镇砂流水村四沟门沙河未经批准违规跨河建设33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 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 48 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超越规定期限,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6-8万元罚款。”,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2.罚款人民币8万元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平川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