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区司法局 | 日期:2026-08-28 16:13 | 阅读:

为进一步提高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职责、工作方式、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外聘法律顾问遴选聘任程序、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法律顾问解聘,法律顾问报酬标准。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办法》,结合平川实际,我单位起草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26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送至: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办公室(复兴路43号)。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pcsfj@126.com。

3.通过电话反馈:0943-5993518

附件: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外聘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部署要求,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二)为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改革方案提供法律意见、法律服务;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四)参与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围绕区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安排,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及讲座;

(八)办理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区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区政府、区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区政府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活动;

(五)根据区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五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践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

(四)高校教师、研究人员等法律专家、学者应当具有较高职称,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专职工作经历;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1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热心社会公共事务,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六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从省市区法律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践工作者中进行遴选;根据各方的推荐,择优提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将候选人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四)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任期届满,重新遴选,可以连选连聘连任。

第七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八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区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有损于区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呈报区政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因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区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是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部分,人员一般不少于13人。

第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聘期期满前1个月将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从全省法律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践工作者中临时聘请法律专家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补充,参与区政府法律事务的办理。

第十六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足额予以保障,列入区司法行政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件次支付外聘法律顾问报酬的,按每件次1000元至3000元,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按年支付外聘法律顾问报酬的,每年2万至5万元计发,具体数额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外聘法律顾问年终考核的结果确定。

1.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和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论证的,按每件次1000元至2500元计发;

2.为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次1500元至3000元计发;

3.受委托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进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评估的,按每件次1500元至6000元计发。

(二)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法律知识讲座等事项的报酬,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 临时专项法律服务,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费按照我区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及区属各单位需区政府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意见,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有效期五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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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6-08-28 16:13 | 阅读:

为进一步提高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职责、工作方式、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外聘法律顾问遴选聘任程序、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法律顾问解聘,法律顾问报酬标准。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办法》,结合平川实际,我单位起草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26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送至: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办公室(复兴路43号)。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pcsfj@126.com。

3.通过电话反馈:0943-5993518

附件: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外聘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部署要求,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二)为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改革方案提供法律意见、法律服务;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四)参与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围绕区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安排,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及讲座;

(八)办理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区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区政府、区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区政府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活动;

(五)根据区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五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践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

(四)高校教师、研究人员等法律专家、学者应当具有较高职称,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专职工作经历;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1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热心社会公共事务,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六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从省市区法律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践工作者中进行遴选;根据各方的推荐,择优提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将候选人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四)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任期届满,重新遴选,可以连选连聘连任。

第七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八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区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有损于区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呈报区政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因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区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是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部分,人员一般不少于13人。

第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聘期期满前1个月将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从全省法律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践工作者中临时聘请法律专家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补充,参与区政府法律事务的办理。

第十六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足额予以保障,列入区司法行政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件次支付外聘法律顾问报酬的,按每件次1000元至3000元,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按年支付外聘法律顾问报酬的,每年2万至5万元计发,具体数额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外聘法律顾问年终考核的结果确定。

1.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和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论证的,按每件次1000元至2500元计发;

2.为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次1500元至3000元计发;

3.受委托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进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评估的,按每件次1500元至6000元计发。

(二)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法律知识讲座等事项的报酬,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 临时专项法律服务,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费按照我区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及区属各单位需区政府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意见,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有效期五年,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