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来源:区水务局 |日期:2026-09-18 08:59 | 阅读:
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现将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管辖范围:白银市平川区
办公地址: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454号
联系方式:0943-6622612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
执法机构:水政水资源股(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普法教育,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水土保持股(查处水土流失案件,指导、监督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实施,责令缴纳补偿费、治理费和罚款)。
二、职责权限
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是区政府直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围绕取水许可、地下水管控、取用水监管等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查阅取用水台账、计量监测资料。查处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违规开凿机井、损毁取水计量设施、瞒报取用水量、拒不执行用水计划、地下水超采等违法行为,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
(二)履行河道水域岸线、堤防管护监管职责,开展河道日常巡查。查处河道范围内违建、非法采砂、倾倒渣土垃圾、侵占河湖水域、设置阻水障碍物、损毁堤防护岸工程;核查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督促清除行洪隐患,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三)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审批、事中监管、设施验收职责,开展现场检查。查处未批先建、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违规弃土弃渣、人为造成水土流失、水保设施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四)结合水旱灾害防御、水库堤防运行管理职责,开展度汛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损毁防洪工程设施、擅自启闭水利设备、在防洪管控区域违规建设、拒不执行防汛调度指令等行为,及时制止危害度汛安全的违法活动 。
(五)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利监管职责,对水源保护区、输水工程开展巡查。查处破坏水源涵养、损毁输水供水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施工等涉水违法行为,守护饮水安全。
(六)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水库、灌区渠道运行管理职责,监督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运行管护。查处未经审批建设水利工程、不按设计施工、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违规操作工程设备等违法事项,压实工程安全运行责任 。
七、履行水文测站、监测设施保护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侵占、损毁、干扰水文监测设施,在水文监测河段从事影响监测的工程活动等违法行为,保障水文监测正常开展。
八、围绕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开展节水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查处拒不执行节水管控、违规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督促取用水单位落实节水措施。
九、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代履行等职权;受理涉水举报投诉,调处水事纠纷;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案卷评查、法制审核;做好行刑衔接、跨部门联合执法、涉水普法;落实综合查一次、涉企执法监管;动态公开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二)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来源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的,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通过调查询问、勘验检查、抽样取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3.告知与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法制审核: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5.集体讨论:重大案件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决定与送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许可程序
以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为例,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含技术评审、现场核查)→决定→送达→公示。具体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可查阅甘肃政务服务网平川区水务局窗口。
(三)行政检查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由和依据→实施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需处理的依法启动相应程序。
五、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寻求救济:
(一)陈述权与申辩权
在行政处罚等执法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二)听证权
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三)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或白银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赔偿请求应当先向本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组、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