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6-05-12 10:14 | 阅读: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平川)市监罚公告〔2026〕1号
白银春明建材有限公司等64家经营主体:
经查,白银春明建材有限公司等64家经营主体(其中:企业5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3家,具体名单见附件),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本局于2026年4月1日依法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平川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平川)市监罚告公告〔2026〕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吊销白银春明建材有限公司等64家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名单(2026年第一期) .xlsx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18993391806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