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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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实施食品小摊点监督管理、文明行为促进管理、养犬管理、爱国卫生管理、城市绿地管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职责。

(五)负责实施第(二)(三)(四)项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 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办理养犬登记、核发智能犬牌、养犬变更登记、注销养犬登记和备案等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优化服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明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住建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实施城市绿地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区住建局依法履行上述方面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职责。

2.与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实施食品小摊点监督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资格的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与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依法履行上述方面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职责。

4.与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负责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

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政务公开、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后勤保障、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统战、民族宗教、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制订、修改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考勤、考核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平川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的审核、推送;负责交办事项和其他工作任务。

(负责人:冯军辉;联系电话:0943-6677186)

法规宣教股 主要职责:负责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指导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法制审核、听证、立卷归档、案卷评查等工作;负责落实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本部门和乡镇街道业务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行刑衔接”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违法案件移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非诉执行工作;负责检察建议的回复和公益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负责交办事项和其他工作任务。

(负责人:李玉琴;联系电话:0943-6679170)

综合业务股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城市精细化治理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办理养犬登记、核发智能犬牌、养犬变更登记、注销养犬登记和备案等工作;承担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责智慧城市服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负责交办事项和其他工作任务。

(负责人:杜永军;联系电话:0943-6621520)

通讯地址: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237号

邮政编码:730913

联系电话:0943—6677186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申请指南

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平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平川区长征东路237号

 联系电话:0943—6677186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pcqcgj@163.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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