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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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一、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税收、区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区级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监管乡级预算的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区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行为,按规定管理和拨付使用彩票公益金;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五)制定和实施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按规定管理区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各项农村综合改革政策贯彻落实。

(九)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各类专项资金(含物资、器械)的申请、拨入工作,所有收入的缴存、费用支付、基金增减等经济业务的核算,成果计算和处理,基建项目管理、资金支付和其他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建立完善卫生会计核算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

(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政府贷款业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分析、清产核资、国有股份管理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和协调。

(十五)制定全区财政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报告和文件的起草以及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信息、保密、纪要、档案、政务、安全、财务、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财政局内部信息系统日常管理、运维和升级工作;负责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开展信息安全培训,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等工作。

(负责人:朱鹏程   电话:0943-5912832)

(二)预算股

下设2个业务组,预算组、债务管理组。负责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拟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区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全区年度预算;审批区级部门及乡级预算:分析预测全区经济发展形势,研究区域财政发展战略,编制全区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与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管理上级下达的专项指标和区级部门预算指标;负责预算审核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策、法规,拟订我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化解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负责政府新增债券申报和支出管理工作,负责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及拨付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规范管理工作。

(负责人:张钊   电话:0943-5912834)

(三)国库股

负责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汇总、分析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管理财政国库资金;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区级预算资金拨款工作;统一管理区级财政性资金的银行开户;编制财政收支旬报、月报和年报;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年度政府财务报告,汇总编制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区级财政收支和决算信息公开;牵头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研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发放的相关工作;负责财政暂付款的清理、整顿、回收工作;负责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负责人:关建荣   电话:0943-5912835)

(四)综合事务股

下设5个业务组,综合组、行财组、社会保障组、农财组、经济建设组。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行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参与研究提出工资、津贴等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贯彻执行文教行政支出政策,提出财政支持教育、科学、文体广播等部门事业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建议,参与业务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会同业务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管理对口部门的经费拨款:;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参与社会保障行业发展规划制度的研究制定;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资金;对社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管理分管单位的经费拨款、审核部门年度预决算;监督分管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农口各部门年度财务运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农口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管理、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农业救灾防灾资金等支农资金及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拟订全区财政支农政策,协调确定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支持的产业和区域发展;负责全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会同业务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审核提出年度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管理对口部门的经费拨款;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参与区财政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负责拨付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区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负责全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捐赠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管理对口部门的经费拨款,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综合组负责人:侯军琴   电话:0943-5912843)

(行财组负责人:张鹏玺   电话:0943-5912828)

(社会保障组负责人:王建琴 电话:0943-5912825)

(农财组负责人:王 伟    电话:0943-5912820)

(经济建设组负责人:金学海 电话:0943-5912849)

(五)预算绩效股。研究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牵头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织、指导、督促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新增预算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预算审核;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结果和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对重大政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政评价。

(负责人:王紫秋      电话:0943-5912836)

(六)监督评价股(内控办)

下设3个业务组,监督评价组、会计组、内控组。承担区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拟定财会监督检查办法制度,制定财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及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或督促整改。负责财政局内部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监督检查,完善内控制度。负责全区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统一的会计法令、规章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审核全区预算单位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工作;承担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行政审批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评价组负责人:李亚琴      电话:0943-5912839)

(会计组、内控组负责人:史仲霞   电话:0943-5912840)

(七)国资管理股(金融监管股)

下设2个业务组,国资管理组、金融监管组。拟订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区属企业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区属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进行监管;监督区属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推进区属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与人行白银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川监管支局、在平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联系协调:组织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协调在平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组织起草支持地方金融行业发展政策;承担地方金融行业数据统计相关工作;组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动区内企业挂牌上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省、市、区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排查金融风险隐患、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应急处置地方金融突发和重大事件;配合省市相关机构监管全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资管理组负责人:姚永军  电话:0943-5912844)

金融监管组负责人:杨树源  电话:0943-5912822

(八)税政法规股(采购办)

下设2个业务组,税政法规组、采购组。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区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批监督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执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有关投诉事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财税法规,负责国家和省、市涉及税收及减税降费等相关政策检查、落实情况;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的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工作:承办税收政策和财税协调事项:负责拟订全区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并监督检查政策落实;负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负责对财税法规、规章的内部清理、编制及财政普法工作。

税政法规组负责人:刘毅  电话:0943-5912813)

(采购组负责人:朱鹏程   电话:0943-5912832

四、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局属事业单位

(一)非税局

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使用费收入及其它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的计划编制、执行和决算审核、汇编工作;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管理规程制定、票据管理、财会核算等工作;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二)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制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按规定管理区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和协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分析、清产核资、国有股份管理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三)支付中心

负责开展全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和股室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和支付流程;负责办理区属单位支付业务;根据经批复的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及时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核确定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特设专户等;定期做好与国库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对账工作,汇总并及时向国库股提供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受理预算单位查询有关支付信息;负责国库支付试点改革计算机网络系统安装、调试、运行、维护。

(四)乡级财政管理中心

指导、审核、汇总乡级(含街道,下同)财政预(决)算;负责审核乡级财政支出,统一调度乡级财政资金;负责乡级收费票据的领用、核销和管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监管区级财政银行账户的设置及运行;指定“乡级区管”有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对乡级财政所业务进行指导、监管;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工作。

(五)政府采购中心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确定政府采购规模,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组织、协调和承办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直接采购项目费用的结算;管理调配采购物料;负责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负责全区大中型采购项目招标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

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为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供服务保障;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全过程跟踪评审,对全区各预算单位支出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通讯地址:平川区兴平北路19号

邮政编码:730913

联系电话:0943-5912819   0943-5912819(传真)

负责人姓名:贺更弘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区财政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平川区财政局办公室(3楼311室)承办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平川区兴平北路19号平川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943—5912819,5912832(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pcczj@163.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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