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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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白银市平川区交通运输局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是:

内设机构4个,即办公室、规划建设股、运输管理股、执法监管股。主要职责分为: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意识形态、信息、保密、机要、档案、党建、廉政建设、信访、财务管理、政务公开、考勤、考核、督察督办、固定资产管理、机关后勤管理、人大、政协提案办理、工青妇团、退役军人、审计等工作。

2.规划建设股。负责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区等级公路、重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调研、储备;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调查和项目库数据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及运输站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报批全区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并组织协调全区公路、水路及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协调保障境内高等级公路等国省道路网建设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负责工程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和交通扶贫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阻断交通的紧急抢修;负责全区道路路产路权监督管理工作。

3.运输管理股。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货运输、出租车、城市交通运营行业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重要运输任务;制订交通运输运力投放、开设线路、站场布局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负责道路运输源头治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公路水路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

4.执法监管股。承担全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公路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和交竣工质量鉴定;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技术指导等工作;对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检查;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统筹全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市场秩序;承担业务知识培训。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有关交通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全区交通运输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统筹协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路政和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工作。

二级机构:

下辖白银市平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正科级,事业)、白银市平川区公路养护站(正科级、事业)、白银市平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正科级,事业),白银市平川区工程设计室(副科级,事业)、白银市平川区公路工程试验室(股级,事业)、白银市平川区邮政业安全中心(股级、事业)。

我区境内有省市直属交通运输单位3个,平川公路段、刘白公路高速收费所、平川邮政分公司。

通讯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36号

邮政编码:730913

办公电话:0943-6622947

负责人姓名:李炳国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依申请公开指南

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平川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承办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943—6622947

电子邮箱:pcqjtj@163.com

邮政编码:730913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 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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