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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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平川区教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上级部门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教育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和经费的统筹管理工作。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规定;监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抓好学校标准化建设。

(三)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法治教育、国防教育,负责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根据编制标准拟订学校用人计划,协助做好编制管理、教师招聘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师职称申报聘任、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教师人事档案、工资、离退休管理。

(五)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和维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各级各类招生考试、自学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等项工作。

(八)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监督、检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督导、检查各乡镇履行教育职责;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检查监测。 

(九)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课程与教材建设、教育科研与实验。

(十)负责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全区中小学生免缓学审核审批,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一)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和贷后管理负责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二)指导教育信息化与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推进学校电化教育。

(十三)负责本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合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建、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基础教育股(学前教育办公室)。负责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的拟订和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指导中小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教材选定及教辅筛选与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学校(幼儿园)及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各类学校学生免缓学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加强对民办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四)校园综治安全股。贯彻上级综治委有关综合治理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校园综合治理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校园内及周边治理工作。

归口(直属)事业单位:  

1.平川区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普通高考、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体检、信息上报和建档以及普通中专录取报名等工作;负责区教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姜全宝   联系电话:0943—6622591)

2.平川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主要职责: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代表区政府和区教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教育工作和教育管理中心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根据区政府授权,还可以对其它教育工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评价中心及省、市教育督导部门的安排,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或通过第三方机构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教育质量开展监测工作。    

(负责人:苏晓梅   联系电话:0943—6626561) 

3.平川区教师发展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制定全区教育科研、教学研究的整体发展规划;负责做好教育科研的课题申报、管理及成果的推广工作;组织开展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组织编写乡土教材、校本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开展学科教学的检查,实施教学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工作;负责全区校本教研制度建设的规划,并指导、督促和参与学校的校本教学研究,建立健全全区教研网络。      

(负责人:刘志福   联系电话:0943—6686438 )  

4.平川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职责:协调和指导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在全区推行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各项标准和规范;负责在全区普通话推广工作,指导、管理全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全区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监督检查全区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李栋   联系电话:0943—6622552)  

5.平川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减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省内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和书本费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负责各类社会资助工作;负责教育帮扶工作。     

(负责人:李守旭  联系电话:0943—6629612) 

6.平川区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职能:统筹管理全区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和社区教育;加强区、乡、村三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建设,督促、检查乡、村按照标准完善各种办学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展各种技术培训;负责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负责人:闫小亮    联系电话:0943—6626578)  

7.平川区电化教育馆   主要职责:参与全区中小学教育信息化规划;指导和开展全区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组织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活动;实施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园网络建设。      

(负责人:杨彦平   联系电话:0943—6626938)  

8.平川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协调指导全区中小学后勤保障及管理工作;承担勤工俭学管理工作。   

(负责人:曹怀宗   联系电话:0943—6626811)

通讯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9号

邮政编码:730913

联系电话:0943—6622597

负责人姓名:张国程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申请指南

 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教育局的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教育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白银市平川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9号

 联系电话:0943—6622597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997139776@qq.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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