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温馨提示:

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1.办理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食品小经营店许可登记,授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办理辖区仅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负责完成每年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及配合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检和快检工作,并完成抽检后处置工作。

2.开展对食品经营者日常巡查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负责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及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辖区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化解;配合完成药店的验收核查,开展“两品一械”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工作。

4.建立辖区特种设备档案,对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排查治理隐患,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辖区内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特殊时期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普法咨询、应急处置和投诉处理工作。

5.依法受理、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咨询,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6.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7.承担辖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即时信息公示及后续监管工作;配合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实地核查工作;开展双随机任务的检查、处置、审查、汇总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名录的受理、审核、审批。

8.对辖区经营主体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知识产权股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10.开展辖区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展重要时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工作,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1.开展辖区获得工业品生产企业、强制认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辖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收集、报告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线索,承担相应的处置、执法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前期初步核实;协助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缺陷产品及产品监测的信息收集,推广产品防伪技术。

12.负责内部安全自查工作,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完成网络学习任务及业务培训。

13.完成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征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0943-6631272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232号

兴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0943-6621749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269号

电力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0943-6780192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特澳特路53号

红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0943-6761162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红会路南

宝积镇市场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943-6620249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墩墩滩村313号

水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0943-6838859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旱平川村五社223号

王家山镇市场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943-6682916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王矿路244附3号

共和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0943-6762669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中和村三社95号

黄峤镇市场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13909431931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黄峤镇双铺村屈吴北街1号

复兴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0943-6850228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汉口村汉口社5号  

种田乡市场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13830099633

地址:白银市平川区种田村东街社1号


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44号

  联系电话:0943—6633462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pcgsfj@126.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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