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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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白银市平川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白银市平川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建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公平交易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的责任。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区质量发展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落实质量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区食盐市场监督执法。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起草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全区实施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价格诚信评价活动,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组织指导查处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完善12315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区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平川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平川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工信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区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全区食盐市场监督执法和食盐零售价格的日常监测工作。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联系电话:0943—6633462

办公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42号


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44号

  联系电话:0943—6633462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pcgsfj@126.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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