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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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平川区审计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关责任单位,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制定全区审计规范性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拟定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项领域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和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区财政投资和以财政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情况;有关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科级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和区属企业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依法对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稽查;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进行监督。

9、组织实施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强化审计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

10、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白银市平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审计局内设机构的通知》(平机编委发〔2025〕42号),区审计局设立办公室、法规股、综合审计股三个内设机构。

三、二级机构:

1、平川区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贯彻落实《审计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承办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办、审计等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强化措施和办法;根据委托,开展区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调查,并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使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区属有关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区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有关专项资金等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2、平川区基本建设审计中心:负责区列基建工程及技改项目全面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对区列在建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开工前进行审计监督;实施区属各部门自筹自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3、平川区“三农”审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三农”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涉及“三农”资金案件等工作。

通讯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19号

邮政编码:730913     

办公电话:0943-6622940   0943-6622940(传真)

负责人:郝应宽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指南

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审计局的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审计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白银市平川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平川区兴平北路19

  联系电话:0943—66229 4 0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byspcqsjj626@126.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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