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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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水利政策。组织拟定全区水利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监测河流的水量、水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水法》、《水保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对全区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节水和防汛抗旱等设施进行保护。

(六)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水利行业的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七)组织编制、初审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八)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河道、水库、渠道及其岸线、行洪、蓄洪、工程保护区内滩涂地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和灌区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承担水利库区移民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防治全区水土流失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和执法检查,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督促编制、申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拟定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利规划,指导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利配套服务工作。

(十二)拟定全区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区水利统计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编制全区水利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机关工青妇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公文起草、会议组织、公务接待、后勤保障、文电处理、财务管理、机关事务等部内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全区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立项报告、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申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监督流域开发工作。承办水利基建、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职工队伍建设。拟定全区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水利改革发展相关职责。负责受理和办理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水政水资源股。拟定全区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承办区水务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和乡镇的水事纠纷。对全区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节水和防汛抗旱等设施进行保护。承办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负责农业灌溉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灌溉管理制度。统一流域水资源调配。编制灌区年度用水计划,做好灌区需水平衡分析。负责流域各灌区用水计划的审核、监督和执行,抓好科学用水、计划用水。研究拟订全区灌溉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并负责检查落实的考核。参与局各项招标、评标工作。

(三)水土保持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依法查处认为破坏水土流失案件。指导、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根据职责权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责令缴纳补偿费、治理费和罚款。配合公、检、法部门查处违反水保法规的重大案件,依法追究违反者的行政、刑事责任。

三、下属单位

(一)白银市平川区供水工程服务所;

(二)白银市平川区水政服务中心

(三)白银市平川区河道管理站;

(四)白银市平川区农村饮水安全服务站;

(五)白银市平川区水利建设管理站;

(六)白银市平川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站;

(七)白银市平川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单位地址: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454号

联系电话:0943-6622612、6622612(传真)

单位负责人:张兆龙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454号

联系电话:0943—6622612、6622612(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pcsw2011@126.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 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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