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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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平川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上级部门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措施草案,拟订区域卫生健康 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配置卫生健康资源。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提出医疗服务 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执行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的业务领导。领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实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 并组织开展演练。

(六)指导全区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甘肃省药品增补目录,指导落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药品目录工作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和省市级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八)负责拟定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

(十)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

(十一)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 育地方性政策。

(十二)拟订并实施全区基层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做好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科技发展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三)负责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统计调查。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技术标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协调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建设。

(十五)负责区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公众健康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患者在就医过 程中的基本权益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七)指导平川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八)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持续推动实施健康平川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保障全区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人事管理、编制管理、 干部培训、人才引进、继续教育、职称晋升、考核评估、财务管 理、后勤接待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政策草案和中 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卫生健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策建议。承担 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

(二)健康保障股。负责拟订全区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乡村医生管理、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医养结合、老年健康、优化生育措施、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托育服务等工作。负责拟订重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防治规划,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鼠疫、急性传染病、慢性传染病、寄生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及其他传染病防控等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协调推进全区生物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甘肃省食品安全、食品营养健康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医药发展股。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与 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拟定全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 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学科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 并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制定公立医 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承担公众健康权益维护、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科研项目管理、新技术应 用、科研基地建设、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负责拟定全区医疗安 全、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 实施。负责指导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 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组织指导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全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工作, 依法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组织 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 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全区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 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 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 重大疾病规划,协助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养 生保健及旅游产品开发。负责制定及组织实施中医药医养结合政 策,组织开展全区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 理利用,牵头制定全区中医药产业政策和中医药 的扶持政策。协助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交流合作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建设。

归口(直属)事业单位:

1.平川区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爱国卫生和创卫等重点工作;负责区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徐向荣 联系电话:0943—6623250)

2.平川区计划生育协会

主要职责: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省、市优化生育政策系列部署,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与贯彻落实;积极参与全区人口监测预警,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支持,助力我区人口工作高质量发展;做好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和走访联系工作;依法反映群众诉求,维护育龄群众和计生家庭合法权益,协助化解相关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负责区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韩志峰 联系电话:0943—6622812)

3.平川区健康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区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各行业领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负责开展健康宣传、健康巡讲、居民健康素养检测等职责;负责区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袁珺利 联系电话:0943—6622812)

通讯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135号

邮政编码:730913

联系电话:0943—6622812

负责人姓名:王学瑞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的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平川区复兴路135号

联系电话:0943--6622812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1064930849q.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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