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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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区文旅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白银市平川区文物局牌子。

文旅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文物、体育、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旅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加强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及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及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宣传活动,统筹协调全区文化旅游博览活动及相关节会和体育赛事。指导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重点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选拔优秀作品参加国家、省、市、区举办的各类文艺大赛。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广电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规范化建设。

(十)负责管理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承担全区文物管理、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区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初核、申报,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播出机构和网络传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检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指导和监督全区体育工作,统筹全区群众性体育活动、竞技体育发展和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发挥体育总会和各单项协会的作用,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业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组团、组队参加省、市运动会和各级体育竞赛,负责全区体育彩票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文旅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白银市平川区文物局)内设6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党务、政务公开、文稿起草、人事管理、机关财务、建议提案办理、督查督办等工作。

(负责人:刘晓静  0943-5907050)

(二)文化体育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管理全区文化体育事业。指导和监督全区体育工作。指导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中心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区文艺活动。指导、协调全区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宣传工作以及全区对外艺术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管理全区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文化产业项目的申报和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人:王学武  0943-5907055)

(三)广播电视股

管理、指导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创作执行国家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负责人:王淑霞  0943-5907055)

(四)旅游管理股

拟订全区旅游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区内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等工作。组织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人:杜鹏珊  0943-5907054)

(五)文物管理股

承担全区文物保护、研究、展示、利用工程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普查工作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推荐和申报等工作。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的流散文物。组织查处区内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组织开展文物调查和配合基本建设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基本建设和生产中发现文物等事件进行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人:郭明春  0943-5907052)

文物安全监管股

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文物安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计划;负责辖区的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负责人:胡瑞玲  0943-5907052)

通讯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街道育才路108号

邮编:730913

办公电话:0943-5907050(传真)

主要负责人姓名:王宪

上班时间:8:30—12:00   14:30—18:00  

 

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育才街108号

  联系电话:0943—5907050(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bypcgdj@126.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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