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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是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正科建制单位。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重。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承担自然资源工作经费、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文件的收发、传递、催办和用印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财务、人事编制、纪检监察、档案、计生、统战、群团、宗教、提案议案、新闻宣传、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全局职工考勤及各种报刊、杂志的收发。积极做好全局文件、会议等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及保密工作,督办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办理有关信访事项,做好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汇总上报。负责全局的安全防范、门卫值班和卫生清洁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统计,督促各业务股室和事业单位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和报表。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王小军  联系电话:5916698)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区片地价划定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市场交易规则。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辖区范围内土地供应的审查上报工作。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政策。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丁仁强  联系电话:5910251)

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受理、审批及自然资源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和“放管服”改革等工作。牵头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制度、审批流程等工作。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议,负责做好“多规合一”在线审批流程优化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对接,协调配合区直部门共同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签署授权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承担惠农政策监督落实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张静  联系电话:5912072)

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股: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拟订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负责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和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贾如钢  联系电话:5912073)

矿业权管理股: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按照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矿业权进行出让、登记和监管。做好矿权纠纷调处工作中的技术监测,承办并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负责权限内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绿色矿山建设,负责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组织协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王凤君  联系电话:5912054)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落实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制度、标准和规范。开展水、草原、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张大祥  联系电话:5911350)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并贯彻实施,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标准规范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强有力  联系电话:5912090)

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建设用地前期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需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核、报批工作。监督管理规划行业,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国土空间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城市防灾、环境卫生、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规划和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城市景观规划的审批或报批。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冯治统  联系电话:5912013)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普法规划,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落实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制度,承担全区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完成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等工作。按时完成执法监察综合统计、12336电话举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等各类数据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按时完成市执法监察支队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王小军  联系电话:5912060)

地质矿产服务中心:宣传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制工作;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对发生的灾害及时速报。负责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配合有关股室搞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责督促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反馈矿产资源环境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搞好辖区内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动态巡查监测工作。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路启业  联系电话:5908287)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担全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开展不动产权属管理。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管理审核等职责,落实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承担全区范围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周玉峰  联系电话:5912138)

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全区测绘事业和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制定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做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工作。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及永久性测量标志迁移建设报批工作。做好全区测绘市场、地图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测绘成果保密工作。做好测绘工作的汇总和统计上报。负责测绘资格证书审查和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刘思新  联系电话:5912082)

通讯地址: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82号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邮政编码:730913

办公电话:0943-5916698

负责人姓名:王瑕宏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依申请公开指南

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的受理机构: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6622764(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 pcgtj@126.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 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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