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 作者:平川区信息公开 | 日期:2025-04-21 10:09 | 阅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区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围绕加强民生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建设,区政府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区政府要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部署,围绕区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做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实现政府决策法治化。坚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政协协商制度。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有利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拓宽公众参与决策渠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平川实际,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
(四)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先行作出应急处置外,应按照区政府议事规则分类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区政府领导不得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个人决策,也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五)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因过错导致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六)坚持廉洁高效原则。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大力弘扬干事、干练、干净的作风。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科学有效配置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决策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以公开。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2.研究区政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
3.研究以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事项;研究以区委、区政府联发和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4.研究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总结等:①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②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③经济体制改革等关系全局的改革方案及政策;④招商引资和经济文化交流中的重大事项;⑤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及其重要调整方案;⑥城乡建设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实事的确定和实施;⑦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⑨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研究区政府制度措施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6.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1.研究区政府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方案;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党组推荐、提名、任免的干部任免事项;
3.研究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本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4.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活动)安排
1.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2.使用区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本区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3.区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项目活动;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区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
2.年度预算以外的大额度专项经费、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及除已纳入年度计划以外的单笔大额项目资金追加等事项;
3.区级各类100万元(含)以上的待分配专项资金(含债券资金)和专项贷款的使用;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事项。
四、提交区委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和程序
(一)区政府工作中需报区委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十年规划。
3.全区财政收支预、决算计划。
4.对上级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5.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6.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7.全区经济运行情况。
8.区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提交区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9.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提交区委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报送区委讨论。如遇意见不一致,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区委。区政府提交的重大事项,经区委相关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委。
五、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和程序
(一)区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 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区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区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十年规划及其报告;
3.全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4.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3.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本级财政决算;
5.关于全区总体规划的制订和修订;
6.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4.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5.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7.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9.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主要包括:
1.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2.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六)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文件(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长签署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议案。
六、提请区政协会议通报事项和程序
(一)区政府依法向区政协通报工作并接受其民主监督。
(二)区政府向区政协通报事项,主要包括:
1.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3.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审计情况;
4.教育、科技、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旅游、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5.城市建设及管理工作情况;
6.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7.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或者区政协提出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七、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了有关干部管理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以及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其它事项应由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对确定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实施决策咨询。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重大决策的还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区政府领导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呈送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参会人员,并确保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对提请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凡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公开听证的,应当提供相关报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告的,不得提请会议研究决策。
(二)集体决策
1.召开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的区政府班子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严格按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相关部门作专题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就相关情况和重点问题作补充介绍,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区长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对决策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其中,对意见比较一致的事项,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再作决策;
4.区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区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班子通报情况。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制定贯彻执行决策的计划方案,并适时向有关区政府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在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区长和区政府领导班子报告;
3.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施行过程中,经区长或者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4.“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规定
本议事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议事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则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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