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137 | 生成日期: | 2024-10-11 |
文 号: | 关键字: | 行为,采矿,部门,违法,工作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副局长解读《平川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1 09:56
浏览次数:
|
|
|
|
一、制定《平川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背景 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甘肃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全面统筹安全和发展,牢固树立“两山”理念,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保持全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稳定向好,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占地专项行动。 二、《平川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 专项行动主要围绕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以非法采矿案件频发区域、重点生态保护区域、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在非法盗采中通风报信、幕后操作、隐瞒不报、说情打招呼等,充当违法行为保护伞为重点: (一)非法采矿方面 1.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含采矿证到期未经批准延期续采或已决定关闭后继续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 2.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以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整理和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的违法行为。 3.打击超层越界、擅自扩大规模开采、以恢复治理名义非法采矿或非法分包、转包矿权等违法行为。 4.打击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采盗采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5.打击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等违法行为。 6.打击其他非法采矿的行为。 (二)非法占地方面 1.针对设施农用地,由各乡镇和农业农村局定期进行现状排查,发现“大棚房”等非农化问题,及时进行整治,撤销备案手续,督促拆除复耕;符合备案条件的设施农业地,尽快完善备案手续。 2.针对2018-2023年土地卫片执法存量违法用地中具备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地块,由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及时督促补办用地手续,对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地块,明确时间进度、工作举措和责任主体,坚决拆除复垦。 3.针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遥感卫片监测发现下发的土地违法用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以批准临时用地方式变向支持企业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违规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坚决加大问题排查和执法监管力度,严查重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触犯法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4.针对在农村特别是城郊村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仓储、加工企业的行为。 5.针对其他非法占地行为。 三、《平川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 此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专项行动,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行动,上下形成一盘棋。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案件管辖和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联动协作无缝对接。结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自然资源所是本辖区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及恢复治理第一责任人。村委会是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的第一发现人、第一报告人。各乡镇要实行包村领导分片包抓责任制,包村领导督促村、社发挥好前哨作用。对发现的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各乡镇综合执法队按照赋权执法事项开展执法,对无权处置和重大盗采行为及时报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以“三变”、改良土地、发展农业等各类工程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耕地、林地、草原破坏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恢复治理。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牵头负责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明查暗访;分析非法占地、非法采矿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对发现的非法占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报告区政府;对发现的各类非法开采矿井(坑口、点),按照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关闭,并函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破坏耕地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有证矿山的监管,发现越界开采的矿山,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采矿、选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加强对企业污染源排污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打非治违”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开采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予颁发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 水务部门: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依法打击河道内的非法采砂活动;对已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企业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借河道采砂进行越界开采,杜绝采砂许可证转包、分包现象和由此造成的乱占乱建、私挖滥采行为,一旦发现坚决关闭取缔,并从严从重处罚;对目前已出现的越界开采现象,和因转包、分包矿权,实施河道清淤、疏浚项目所造成的乱占乱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坚决予以取缔、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治理。 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防止农用地非粮化和非农化;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和擅自占地乱堆乱放进行拆除和清理;加强巡查,对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等各种乱象及时进行制止。 林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毁林毁草行为;不得为非法开采者办理占用林地、草地手续,对占用林地、草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对开采占用林地、草地的行为进行复绿督查和验收工作。 公安部门:严格审查批准购买和使用、运输、储存火工用品,切断火工用品流入非法采矿渠道;及时收缴矿山企业非法持有的火工用品,并依法处理;对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处理;对阻碍取缔、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电力部门:配合相关执法单位对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供电。 人民检察院:根据《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关于建立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推进土地、矿产执法工作;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采(选)矿产资源活动中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对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对相关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涉矿案件,予以受理,及时作出裁定。 纪检监察部门:对忽视“用地先行”政策,提前发放相关许可的部门进行约谈;对为非法盗采通风报信、幕后操作、隐瞒不报、说情打招呼的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对应落实而未落实到位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