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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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白银市平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年度计划;研究并提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三)制定全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推进生产性服务发展;负责指导和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

(四)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协调平衡,解决工业运行中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区工业、信息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工业和信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市对口部门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新材料、生物、信息产业等领域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科技项目,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

(八)配合开展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九)负责工业、通信业节能降耗工作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用能行为,依法查处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用能行为,推进清洁生产。

(十)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监测中小企业发展动态,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协调工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协调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地方工业信息技术标准;指导电子信息产业质量管理,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十二)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的规划和协调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负责国防信息动员工作,保障重要通信。

(十四)负责起草全区企业改制方案,做好改制企业职工身份转换工作,解决改制工业企业的遗留问题。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工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工信局应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优化行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

内设机构

经济运行股、规划发展股、信息化股、安全生产股、办公室

二级机构

平川区中小企业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承担中小企业政策宣传解读、融资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开展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等工作。

平川区工业节能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通讯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39号

邮政编码:730913

值班室电话:0943-6622930

负责人姓名:闫小东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白银市平川区工信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工信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工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56号。

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6622930,0943—6622930(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件:bypcgxj@163.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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