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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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工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平川区工信局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白银市平川区工信局政务公开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2.机构职能,及区工信局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工作分工;

3.部门信息内容;

4.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结果公开;

5.信息年报公开;

6.专项资金、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7.群众关切问题回应情况;

8.新闻发布会公布情况;

9.工信领域重大民生决策;

10.重要征求意见及建议;

11.政策解读情况;

1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中国·平川”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专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同时,在区工信局办公室设置信息公开查阅点。

区工信局政务公开网站:http://www.bypc.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区工信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区工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区工信局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工信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工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39号。

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6622930,0943—6622930(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件:bypcgx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市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白银市平川区工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人可以在区工信局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开指南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区工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工信局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区工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箱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区工信局信息公开“意见箱”提交对白银市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白银市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白银市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doc


白银市平川区工信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工信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工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56号。

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6622930,0943—6622930(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件:bypcgxj@163.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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