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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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为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范围

区商务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单位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1.党和国家及省上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有关商务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3.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4.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餐饮、成品油流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商务重点行业领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及工程批准和实施情况;

6.本部门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

7.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8.本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

1.“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平川区商务局信息公开子站

https://www.bypc.gov.cn/zfxxgk/bmdwxzjd/bmdw/qswjn/zfxxgkzn/index.html);

2.“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今日头条;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区商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43号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0943-6789160

电子邮箱:pcq_swj@163.com

邮政编码:730913

(二)申请方式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区商务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为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范围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单位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1.党和国家及省上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有关商务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3.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4.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餐饮、成品油流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商务重点行业领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及工程批准和实施情况;

6.本部门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

7.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8.本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1.“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bypc.gov.cn/zfxxgk/bmdwxzjd/bmdw/qswjn/zfxxgkzn/index.html);

2.“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今日头条;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43号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0943-6789160

电子邮箱:pcq_swj@163.com

邮政编码:730913

(二)申请方式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的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办公室,负责承办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0943—6789160(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 pcq_swj@163.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 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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