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共和镇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编制《共和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平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共和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
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镇政府和各村、打拉池社区、各办及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 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范围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1.镇政府领导的个人简介、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2.镇政府组织机构、领导分工及其主要职责。
3.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5.镇政府制发的工作要点。
6.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7.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10.劳动保障、就业、低保、医疗、征兵工作情况。
11.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12.抢险救灾、扶贫、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及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1“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平川区共和镇信息公开子站:
(https://www.bypc.gov.cn/zfxxgk/bmdwxzjd/xzjd/bjz/zfxxgkzn/index.html);
2.“共和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3.政务公开专区:平川区共和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区(平川区共和镇中和村1号共和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
4.其他:乡镇信息公开栏等相关的信息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镇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平川区共和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共和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中和村1号
联系电话:0943-5930900
邮政编码:730914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共和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共和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平川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6、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