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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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区政府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区委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执法案件评查工作。

(六)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事前的合法性审查和事后的评估。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区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党务、政务、督察督办、财务、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

负责人:王 程  

联系电话0943-5993136

(二)法治建设股。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区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意见。负责依法治区的具体业务工作。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牵头做好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推动落实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负责人:张菊明

联系电话:0943-6679168

(三)政府法律事务股。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乡镇和区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办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清理工作。承办区政府作出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协助区政府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框架设计和相关法律文书等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审核。承办区政府常务会拟决策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负责人:张明林

联系电话:0943-5993518

(四)行政执法协调指导股。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负责审核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全区执法案件评查工作。负责“放管服”、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

负责人:李艳霞

联系电话:0943-5993518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指导全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人:刘世平

联系电话:0943-5936058

(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全区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负责人:刘春柳

联系电话:0943-6622952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12348”法网、“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工作。

负责人:张相相

联系电话:0943-6622952

(八)行政复议与应诉股主要职责。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办理区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负责行政复议纠错案件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等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人:韩旭

联系电话:0943-5980102

下属事业单位:

(一)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二)平川区公证处。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指导、监督、考核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或协同、指派司法所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请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负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事宜,安排社区服刑人员至司法所报到登记;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宣告和解矫宣告。参与、指导、组织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转化、监督、管理、帮扶、考察、公益劳动、解除矫正等相关工作;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的建议;审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奖惩。指导监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与监狱部门配合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负责全区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开展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领导分工:

赵永涛(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司法局全面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张宗成(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秘书股、队伍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事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扫黑除恶、综治平安建设、乡村振兴、安全生产、预青等工作。

杨世娟(副局长)  分管行政复议与应诉、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工作、财务、统战、工青妇、精神文明、信访、招商引资、办公室等工作。

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43号

邮编:730913

联系电话:0943-6622952(传真)  0943-5993136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43号

  联系电话:0943—5993136,6622952(传真)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pcsfj@126.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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