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策问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经济补偿标准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差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已开通个人权益查询功能,您可登录网站后进行查询。也可登录电子社保卡,在“首页” -“人社办事”,点击“社会保障”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输入密码后即可查看缴费情况。

在服务页面可以按需选择参保地区,也可以勾选参保地区目前支持查询的险种,自主选择查询。


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此,职工在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的,属于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试用期期限。但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上限。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也可简称为社保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商业银行面向个人发行,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信息载体。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可承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二、什么是第三代社会保障卡?

答: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三代卡”)加载了“非接触”芯片,增加“一晃而过”的读卡功能,引入持卡人CA证书,支撑线上用卡,提供线上线下用卡时的身份认证服务,并通过拓展卡内芯片空间,增加了生物特征识别,提升了用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拓展了应用场景。采用国密算法,融合人社、金融两类应用,并预留交通、文旅等其它居民服务应用空间,支持接触和非接触双界面读写,安全性高,应用场景广。新系统上线后,不影响二代社保卡刷卡应用

三、什么是电子社保卡?

答:电子社保卡,即“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相对实体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态和电子证照,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等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功能相通,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共建,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统一认证、统一管理,安全权威可靠。

四、申领电子社保卡需要什么条件?

答:已经领取实体社保卡,且社保卡未注销的均可以申领电子社保卡。如果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已经激活,且在银行端预留了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可以在申领电子社保卡后,进一步关联社保卡银行账户,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五、三代社保卡和二代社保卡有什么区别?

答:三代社保卡在具备二代社保卡的全部功能基础之上,更加突出了三大优势。优势一:三代社保卡支持国密算法并加载了数字证书,社保卡的社保、金融“两大功能”更加安全可靠。优势二:三代社保卡新增了“非接触式”用卡功能,不用插卡、直接读卡,查询信息、小额支付可实现“一晃而过”刷卡。优势三:芯片容量更大,承载更多应用。

   六、社会保障卡社保卡有什么功能?

答:主要具有六大功能:一是身份凭证。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扩展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办事身份凭证。二是信息记录。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三是自助查询。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四是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通过社会保障卡将医疗服务与医疗结算流程有机结合,可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五是缴费和领取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扩展到其他待遇发放领域应用,将涉农财政补贴、残疾人补贴、公积金等其他各类待遇打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实现了对群众的便利服务。六是金融支付功能。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目前,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

 七、如不更换三代社保卡,现有社保卡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继续使用,三代社保卡采取自愿换发、自然过渡的原则,如果你想升级社保卡,或者刚好丢了要补办,就可以申领三代社保卡。

 八、三代社保卡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答:(一)已有二代卡换发三代卡

1.同银行补、换三代卡:持身份证(婴幼儿由监护人带自己身份证和户口本)、二代卡(遗失的不带)到原发卡银行制卡网点办理。

2.更换发卡银行:先持身份证(婴幼儿由监护人带自己身份证和户口本)、二代卡(遗失的不带)到原发卡银行制卡网点办理社保卡注销、银行账户挂失(注销)手续,然后带身份证、符合社保卡规格的电子照片到所选银行制卡网点制卡。

(二)新申请制发三代卡

持身份证(婴幼儿由监护人带自己身份证和户口本)、符合社保卡规格的电子照片到所选银行制卡网点制卡。

 九、电子社保卡电子照片规格

答:电子社保卡电子照片规格白底,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24位RGB真色彩, JPEG格式)

 

 

 

 

 

 

 

 


1. 什么是“退休一件事”?

答:“退休一件事”是指企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仅需一次申报,即可联动办理包括基本养老金申领、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在内的多个退休相关事项。

2、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一是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

3、灵活就业人员正常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2002年8月6日之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又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次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4、女工人弹性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具体按甘政办发【2006】87号执行);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其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的岗位性质确定)。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上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5、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日期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转换。

对档案中出生时间有涂改等情况的,按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执行。凡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计算办法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7、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答:正常情况下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是以职工的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录取通知和分配通知等资料中的记载来确定。如有临时工、下乡、入伍、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经历的工龄被认可时,将以临时工、下乡、入伍、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的批准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

8、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9、临时工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和甘肃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关于临时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甘社险[1988]48号)规定,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本人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档案材料记载明确的按该政策予以核定;对档案材料记载不明确,但实际从事了临时工工作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明确,须提供本人从事临时工期间的工资表等原始有效材料进行确认。

10、下乡知青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甘劳薪[1985]90号)和甘肃省劳动局、人事局《对执行甘劳薪[1985]90号文件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劳薪[1986]115号)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明确,在执行甘劳薪〔1986〕115号第三条时,随同父母到农村安家落户并参加劳动的人员,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计算为工龄的前提条件是本人随同父母到农村时是城镇初高中在校学生。

11、退伍军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退伍军人军龄计算规定》(劳人险[82]16号)明确,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参军时系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复员后,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12、民办教师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劳人险函[1982]11号)明确,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3、乡村医生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明确,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原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4、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办理程序暂时按以下7个方面:

(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据甘社保发(2020)13号,简化优化办理程序。

(二)单位对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档案进行初审、整理和扫描。

(三)对拟退休职工基本情况在单位公众场合进行至少十天的公示。

(四)单位对经过初审和公示没有问题的拟退休职工报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认定。

(五)单位认真填写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相关表格并呈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提供的拟退休职相关材料,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者,办理认定手续。

(七)认定结束后,将提供的关键资料和认定相关表格进行扫描,建立电子档案,相应纸质资料留存归档。

15、退休人员更改基本信息变更基本养老金的如何处理?

答: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明确,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授权经办单位或退休人员要求更改基本信息的,由用人单位或授权经办单位向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复核确认属实,基本养老金变更的,从复核确认次月起执行。退休人员到公安机关变更出生日期,因出生日期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16、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7、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人社部及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整基本养老金文件,按时调整、发放到位。

18、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为7352元和3676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19、个人骗取社保待遇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0、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瞒报、谎报死亡信息,骗取、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瞒报、谎报死亡信息,骗取、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您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zwfw.mohrss.gov.cn)、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hrss.gov.cn)、电子社保卡(小程序、APP等服务渠道)、掌上12333APP,也可以通过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社保经办服务窗口、社保自助终端设备、社银合作网点、拨打12333咨询电话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查询。平川区社保缴费年限查询电话0943-6670586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不需要。《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明确规定,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请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目前,国家未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同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作出统一要求。选择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只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登录求职登记小程序,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出求职意向和服务需求,就能获得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工资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


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作。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