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 请求发给抚恤金;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2. 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
3. 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4. 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
5. 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
6. 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7. 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
8. 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问: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答:1. 法律咨询;
2. 代拟法律文书;
3. 刑事辩护与代理;
4.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问: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答: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答:(一)鉴定受理时限
鉴定机构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可当场作出。
鉴定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函件委托的鉴定,应当在收到委托书或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限
司法鉴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约定鉴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时限,也执行上述规定。
问:什么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答: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问:当事人对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必备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
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对于“霸王”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
问:我国《宪法》对宗教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问: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
问: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什么政策,是什么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
答:基本政策;宪法。
问: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什么的客观要求?
答: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
问:我们党确立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问:《宗教事务条例》对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有何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答: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真正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 如崇拜与禁忌等 )产生过巨大影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如《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曾是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典。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法律与宗教也有区别:
一、二者的作用不同。法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法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三、实施的方法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教分离的原则。遵照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管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受到歧视。经过68 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法律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宗教团体和组织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世界和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