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是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新产业指应用新科技成果、新兴技术而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经济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统计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对其中符合“三新”特征的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制定出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并建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三新”统计内容涵盖“三新”经济综合情况、新兴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新服务、高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金融科技平台、城市商业综合体、开发园区等14项重点内容。
商品销售额指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以及出售给本单位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金额。在批发和零售业中,本指标反映国内销售的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价。
商品销售包括:(1)售给个人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2)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包括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单位。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付凌晖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统计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让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在加强统计信息共享、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扩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密范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对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统计信息需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新修改统计法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统计工作必须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统计法治建设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新修改统计法适应新时代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新期待,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统计法治建设的人民性。
一是注重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人民利益。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方面。新修改统计法注重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和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等。这些规定更具刚性、更有力度,将有力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有效服务政府决策,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是注重保障社会公众统计信息知情权。统计资料记录着国情国力等重要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对满足市场经营主体、科研机构和广大公民统计信息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改统计法第三章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专门明确统计资料公布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及时公布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公开。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统计为民理念,将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统计信息知情权和获取权。
三是注重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工作离不开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是统计法关注的重点。新修改统计法注重对统计调查对象个体统计资料的保护,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体统计资料、不得将个体统计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新修改统计法还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对象个体信息不被泄露。同时,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统计信息的负担,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坚持统计为民,统计服务社会公众不断提质增效
统计工作为民服务的重要方面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加大统计产品创新、丰富统计数据公布内容,提高统计数据公布及时性、获取便捷性,推进统计工作公开透明,提升统计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
一是积极创新拓展丰富统计产品。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国家统计局加大统计方法制度创新力度,创立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的统计指标并及时公布,持续完善原有统计指标,全面提升统计信息服务效果。创新制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统计制度并开展统计监测,稳步推进新统计指标公开,2018年增加公布全国“三新”经济增加值、中国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等。开展新兴产业增加值核算和统计监测,2016年增加公布体育产业增加值指标,2023年增加公布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经营年度数据。丰富拓展市场销售相关指标,2017年增加公布分业态零售额指标,2023年增加公布服务零售额增速指标。此外,加大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数据公布,更好满足社会各界需要。
二是大力提升统计信息公开及时性。统计信息的时效性是高质量统计服务的重要内容。国家统计局致力于及时公开各类统计数据,注重应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统计生产流程,我国统计数据公开时效性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建立统计信息发布日程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及时获取统计数据。2007年以来每年年末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发布主要数据时间安排,并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公布统计数据。2015年10月我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倡导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在IMF官方网站公布数据发布日程,为国际用户提供及时统计信息服务。
三是多措并举提高统计信息获取便捷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传播环境的变化,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获取需求日益多样多元。国家统计局积极顺应新形势,不断拓宽统计数据公布渠道和方式,逐步形成了统计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出版物、政务新媒体等多元化立体式的统计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数据库及时便捷的特点,不断健全完善统计数据发布库,扩大统计指标数据内容,目前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总指标量超7.6万个,总数据量达1372万笔;根据传统用户使用要求,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统计出版物,每年出版各类年度统计资料近40种;适应互联网时代公众信息使用习惯,创新开发图解、动画等新媒体数据发布产品,做好统计信息服务,2024年国家统计局政务新媒体平台推送信息阅读量达2400万以上。
四是稳步推进统计工作公开透明。推动统计资料公开和科学使用,离不开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国家统计局不断推动统计工作公开透明,自2010年起连续举办十五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主动介绍统计工作,加强与统计调查对象、统计用户的沟通交流。针对社会公众关心的统计问题,编辑出版系列统计科普图书,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帮助统计用户了解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统计数据使用注意事项等。借助新媒体形式开展统计科普,在政务新媒体平台上开设“统计有话说”“漫画统计”“统统告诉你”“探班统计工作”等栏目,为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者、社会公众提供有益参考。
三、大力推动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统计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人民,增进人民福祉。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是增进人民福祉的题中应有之义。下阶段,要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落实,切实为统计用户提供全面及时多样的统计服务,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强化宗旨意识,坚定不移推进统计现代化。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要大力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健全完善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统计核算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制定、进程监测、成果评价、国际比较和趋势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
强化服务意识,大力提升统计信息服务质效。信息化时代对统计服务提出更高要求,与时俱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必须拓宽统计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要积极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信息服务中的转化和应用,提升统计信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让统计用户对统计信息更加可得、可感、可用,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着力推进统计资料公开和统计知识普及,大力推动统计数据多样化展现,更好满足社会公众新需求。
强化需求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让人民群众看得懂、信得过、用得好统计数据,必须持续拓展统计服务范畴、推进统计工作公开透明。要针对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新期待,创新完善统计方法制度,丰富拓展统计信息服务内容;加强统计信息科学解读和统计工作公开,将统计数据变化的逻辑讲清楚,将统计工作成效讲透彻,有效解答社会关心的各类统计问题,努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此次统计法修改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此次统计法修改进一步增加法律责任;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盛勇介绍,在强化统计监督方面,此次统计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要求“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此次修法还就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等作出一些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包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等。
问:怎样查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反映国内消费的数据?
答: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分城乡、分消费类型、分商品类别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月度数据可查看国家统计局网站的月度新闻稿(具体日期参考当年的《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和《中国经济景气月报》等。年度数据可查看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国统计年鉴》《贸易外经统计年鉴》等出版物上的数据。
问:为什么最新公布的当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名义增速与直接用绝对值计算不一致?
答:随着数据资料的完善、后期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原因,往往会对初步统计数据进行修订,在计算增速时以修订后的上年同期数据进行计算,同时在数据发布时进行说明。这也是统计工作的国际通用做法。
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否包括了住宿收入?餐饮收入是否包含外卖收入?
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含商品零售和餐饮收入等商品性经营收入,不包含服务性经营收入,如住宿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餐饮收入包括外卖的餐费收入,但不包括因外卖产生的送餐服务收入。
问:电商企业是否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
答: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接开展商品零售活动的企业,应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范围。提供电商平台服务、技术支持的企业不能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答:2004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8月11日进行了修订。
问: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经济普查每隔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答: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已经确定在2004年实施外,以后均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问:经济普查的对象是谁?
答: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问:什么是基本单位名录库?
答: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包含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后全面建立,以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各项统计调查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经济普查提供单位清查名录,为专业年报、定报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为抽样调查提供抽样框,是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体系的基础,是管理和规范各项统计调查的工具,也是单位信息交换的基础平台。按照“先进库,后出数”的原则,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纳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
问:经济普查的统计资料怎么查找?
答:历次经济普查的统计资料均已通过《中国经济普查年鉴》向社会公布,可以通过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数据查询栏目中的普查数据专题(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进行查询。